共和制度的根本思想来自宽容原理。
保障人权的理念促使了证据观的转变。如果一项职权不是法律监督,或者不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,那么就不应该由检察机关来行使,即主张法律监督一元论。
有人可能会讲,司法权是不是塑造出来的一种至上权力?我认为对此应该作如下理解。应当按照宪法、刑诉法的要求,由法定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、条件适用强制措施。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当做足功课(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张秀山)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,当下要做足以下功课:要更加深入学习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立场、观点和方法,作为研究探索中国特色检察理论的理论指引,形成二者协同研究发展的模式,增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。八二宪法:检察制度的合宪性基础1982年12月4日,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实施了宪法,即八二宪法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,应当按照刑诉法规定的职能定位来履行职责。
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强调,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不是骂出来的,而是亲力亲为地遵守它、尊重它、实施它而形成的。坚持党的领导,检察制度的发展才有前途(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 曹坚)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,必须坚持党的领导。即便是新加坡模式,其司法质量参照西方模式中的主要成分打造,但仍有自己的特色,为新加坡的金融中心、仲裁中心,提供了很大的支持。
三,千万和春住通常来说,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。知夫苟中心图民,智虽弗及,必将至焉。人权和财产权在无法制衡的公权面前,不堪一击。因此,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,并同时提高待遇和自由裁量权,在诉讼爆炸的当下,配备足够的人员给法官、检察官,以留住精英,并发回其作用。
一,无可奈何花落去?有理想的人很多,理想化的人也很多。衰世时从外表上看类治世,而从实质上看,则左无才相,右无才吏。
第五,检察院侦查和起诉不分开,自己侦查、自己审查起诉,没有制约。改革的时机是有限的,时机一过,沉疴无药,无人能挽狂澜于既倒,但在危机来临前有所准备,时机来临时把握住,顺势而为,方显英雄本色。陇无才民,廛无才工,衢无才商。清史墨迹未干,兴亡殷鉴未远。
因此,要修改法律,让检察官、法官独立,他们也是党员,党要信任他们,毕竟他们才是望闻问切的人,而且,错了也容易追责,而审委会,检委会是无人承担责任的。这一时期,还启动了宪法司法化尝试,最高法院首次引用宪法,对教育权进行了解释,如果高层允许按照这个模式下去,最高法院将拥有宪法解释权,所谓的JUDICIAL REVIEW (司法审查)的道路。这是一种理想的路径,但显然是一个穷孩子梦想娶女明星了。肖扬时期设立的法官职业化、独立性的一些藩篱,在这五年被逆转,司法要求能动,要求大调节,法官要求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
在此阶段,黄松有被调查,并以贪腐被判无期徒刑。因为地方政府、党委控制了公检法的所有人力和财力,因此,法院几乎完全依附于地方政府党委,这几乎已经是公开的秘密。
坦白说,现在朝野都在关心稳定,本身就表明不稳定的可能性很大。这些都是在一党制下能够完成的,但是,对权力都是很大的限制,需要执政者极大的自制力。
现在反贪腐的案子背后是纪委、检察院,法院根本无力去顶住纪委、检察院的压力。人权和财产权在无法制衡的公权面前,不堪一击。第九,政法委,这个话题,太多的人讲过。司法改革,花开花落,进进退退,但流年虚度。第三,法院、检察院内部不够独立,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,审案子的法官无法定案。这就意味着不稳定,但是,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,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制度,培养了很多数量的法律人才,社会对司法质量改进的提高有很大的期盼,这些基础的存在,是司法仍可以向上提升的本钱,可谓花落春犹在。
如果宏观上不改革司法机构的外部环境,微观上不改革法院的案件分配制度,判决请示制度,法官、检察官不独立等,那么苏联式的司法,依然没有改革其本质,制定最多最完善的法律,也无法得到执行,这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不相协调。当时的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还公开在人民法院报撰文,认为,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可以走美国的道路。
知夫苟中心图民,智虽弗及,必将至焉。重庆一段期间,冤狱遍地,可堪成为典范。
返照当下,朝中,以摆平就是水平,搞定就是稳定,没事就是本事。在财务上、法官升迁上,完全可以掌控。
但是,这种规定,需要制度和机构设置才能落实。实际上,只有规定,一旦被强制起来,就应该有录像,这是非常容易实现限制刑讯发生,关键是看执政者是否有决心,民众也得承受,一些可能的罪犯被放走,这是法治社会的必须,赵作海,佘祥林,哪个冤案不是刑讯出来的。这些一方面实现了党的领导,令一方面也成为地方党委干扰司法的源头。财务、人事由中央直属。
因此,必须让司法机关中央化,或者分地方法院和中央法院,在司法未能完全独立时,至少独立于地方政府党委,中央直接领导,就可以极大程度避免重庆过去几年的冤案。这一时期,还启动了宪法司法化尝试,最高法院首次引用宪法,对教育权进行了解释,如果高层允许按照这个模式下去,最高法院将拥有宪法解释权,所谓的JUDICIAL REVIEW (司法审查)的道路。
而中国的公务员式、普通化式的司法人员制度,纯属苏联制造。如果说,民众对司法不再信任,一旦开始政治改革,由于司法不中立,即便有选举纠纷等纷争,司法的判决,绝对不会被反对者认可,司法的权威性不存在,希望通过有序的方式解决将来的政治纷争,可能性极小。
没有外部制约,如同只有交通规则,而没有交警。因此,若到江南赶上春,千万和春住。
阃无才将,庠序无才士。清龚自珍认为世有三等,即所谓治世、乱世、衰世,而三等之世皆观其才。就近期而言,要留住民众对司法改革的信心,就要通过一定的司法改革来实现。2006年,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也公开撰文,认为最高法院如应当适用宪法而不适用宪法,是一种违背其法定职责,达到一定程度就是违宪。
即便是新加坡模式,其司法质量参照西方模式中的主要成分打造,但仍有自己的特色,为新加坡的金融中心、仲裁中心,提供了很大的支持。《财经》年刊文章《胎动:中国未来十年展望 上 第八、九部分》 进入专题: 司法改革 。
其次,法院、检察院人员普通化庸俗化,就是,很多不够资质的司法人员,或者是普通的人掌握人的生死大权,自由与否,司法官员无论是中国古代,还是法治国家,一般应该是法律人中的精英,因为其掌握了巨大的权力。因此,司法改革一直有人提议将检察院的侦查功能剥离,但是遭到检察机关的强力反对,现在,非但没有虚弱,实际上应该是加强了。
陇无才民,廛无才工,衢无才商。这三者手里都有刀把子,有侦查权,可以抓人,现实中,法官也会害怕被查处,即便你够清白,但是,刑讯逼供,可以无中生有。